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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政策法規>政策法規《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一)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九號)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 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保障力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持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職責。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本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齊抓共管、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區等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推動解決重大問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文化建設、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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